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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本科学生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补充规定
发布时间: 2013-11-27   浏览次数: 1529

关于本科生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补充规定

 

各有关单位:

 

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及应用,鼓励学生努力学习,现提出如下补充规定:

1、自2011级起,课程经重修后取得的成绩绩点,不参与推荐免试研究生排名、评优报奖排名;

2、自2010级起,学生参加辅修专业学习所取得的课程成绩,经本人申请可作为必修课程成绩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。

3、本规定自颁布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

教务处

2013年9月2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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